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云杰与威海世丽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杰,威海世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杰,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世丽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23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养老补助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无确切的办公场所。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4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