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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四平市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四平市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科员。被执行人四平市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平市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平市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法定代表人王宁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丽艳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