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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床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机床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