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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樊金柱与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柱,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12号原告:樊金柱,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陈平,职务:董事长。原告樊金柱与被告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7.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新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