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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佑志、贾佑书、贾佑坤、贾述先、贾佑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四川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佑志,贾佑书,贾佑坤,贾述先,贾佑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中电建四川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892号原告:贾佑志,男,1953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贾佑书,男,1955年9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贾佑坤,女,1960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贾述先,女,1968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贾佑应,男,1972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0号。主要负责人:李隆,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汛汛,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建四川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法定代表人:马福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筠,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佑志、贾佑书、贾佑坤、贾述先、贾佑应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四川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贾佑志、贾佑书、贾佑坤、贾述先、贾佑应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佑志、贾佑书、贾佑坤、贾述先、贾佑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佑志、贾佑书、贾佑坤、贾述先、贾佑应撤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贾佑志、贾佑书、贾佑坤、贾述先、贾佑应负担。审判员 王 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