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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宏与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孙宏,男,生于1992年11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信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宏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劳人仲裁字(2016)2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退还押金500元,支付生活费3336元;2、补缴申请执行人自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该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王信光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经向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有21套房产,均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卫支行,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经向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共计15辆车辆登记信息,均已被本院另案冻结(锁定)。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生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