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英刘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222号原告:杨英刘,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负责人:董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强,公司员工。原告杨英刘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开庭审理,原告杨英刘向本院申请对涉案车辆发动机受损与案发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