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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与郑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郑洪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457号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奥园街6—1号。法定代表人:魏增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女,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洪霞,女,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与被告郑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尔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