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吉昌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昌,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851号原告:安吉昌,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继红,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志,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昌与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昌撤回对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安吉昌负担。审判员 刘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