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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与被告喻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喻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475号原告:陈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喻华荣,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陈华与被告喻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陈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