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与被告喻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喻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475号原告:陈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喻华荣,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陈华与被告喻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陈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