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崔林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林可,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新乡市获嘉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林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明、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林可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日23时27分,被告人崔林可酒后驾驶一辆豫H×××××小型轿车,沿获轵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苗小段村口时,撞到停在路边的董某驾驶的牌照为豫E×××××重型半挂车上,造成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告人崔林可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2.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林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董某、冯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行政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呼吸仪酒精含量测试单及酒精含量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检验报告书、醒酒证明、车辆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林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林可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林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林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