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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吉帅与孙文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帅,孙文磊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65号原告:王吉帅,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孙文磊,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王吉帅与被告孙文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