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金海林、王翠格、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金海林,王翠格,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金海林,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翠格,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毕成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金海林、王翠格、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瓦房店市X的房屋,上述房屋暂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