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猛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猛全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54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猛全,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甘友思,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猛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猛全及辩护人甘友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黄猛全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仍持他人银行卡在广西南宁、广西北部湾等地帮助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1107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黄猛全根据“小五”(另案处理)指令,使用户名为刘某2、王抗战的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在广西南宁市中华路17号路桥大厦一楼农村信用社ATM机取款人民币55200元,该款系“以冒充QQ好友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诈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76000元中的部分赃款,被告人黄猛全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2.2016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黄猛全根据“阿某”(另案处理)指令,使用户名为印某、卓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昆仑支行ATM机取款人民币55500元,该款系“以冒充QQ好友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诈骗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18000元中的部分赃款。2016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广西宾阳县抓获被告人黄猛全。到案后,被告人黄猛全尚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猛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猛全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刘某1的陈述,证人鹿玉霞、印某、郭某、史某、刘某2、何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衣两件,银行卡号查询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柜员机流水日志,取款录像截图,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何某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猛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数额共计人民币110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社会危害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猛全酌情惩处。另应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二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猛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猛全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2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500元。三、追缴被告人黄猛全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晓琳审 判 员 汪漳龙人民陪审员 邓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