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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利民与被告王敏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602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原告崔利民与被告王敏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运盐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一行后诉讼费用漏写,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崔利民”。审 判 长 张运建审 判 员 师志远人民陪审员 周   晓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宇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