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元,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无证驾驶,2016年12月2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元无证驾驶湘K×××××两轮摩托车从涟源市七星街镇湘波中学赶回涟源市桥头河镇合兴村,途径七星街镇檀山村路段时,撞到行人肖某1并致其死亡,李某元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被告人李某元委托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现场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而积极筹款并跟随医护人员前往娄底市中心医院对肖某1进行抢救。随后,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娄底市中心医院将李某元带回涟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李某元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元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元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不予追究李某元刑事责任的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元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2、肖某3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领条等书证,被告人李某元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元交通肇事后,委托现场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在明知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而积极筹款并跟随医护人员前往娄底市中心医院对肖某1进行抢救,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元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李某元居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某元判处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牡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