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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由丹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丹,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118号原告:由丹,男,满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由丹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自2017年5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涉网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 判 员  钱 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郝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