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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惠山区弘悦针织厂与陆宏宇、钱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宏宇,惠山区弘悦针织厂,钱丽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宏宇,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山区弘悦针织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长东桥。经营者:张素梅,女,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审被告:钱丽娜,女,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惠山区。上诉人陆宏宇因与被上诉人惠山区弘悦针织厂、原审被告钱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宏宇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宏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