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9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沈阳市某某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沈阳市xxxx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9979号 原告邹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理人邹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父亲。 被告沈阳市xxxx医院,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祁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尚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邹xx诉被告沈阳市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冯 玲 审 判 员 高家融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肇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