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艳霞与河北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霞,河北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082号原告:赵艳霞,女,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雷,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号联邦东方明珠******号。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英,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赵艳霞诉被告河北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艳霞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投资款40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12月12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委托被告做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同日原告依约将100万元现金转入被告河北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号内,交给被告做投资管理。2017年1月,被告管理的投资业务结束,依照约定被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将原告的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润分红款一并退还给原告赵艳霞,但被告迟迟不愿支付原告的投资款。之后再原告催要下,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给原告退还617237.73元,尚剩余404000元投资款未付。后原告又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陈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北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区,陈英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区××小区××楼××单元××室,并非藁城区。因此,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石家庄市××区和高新区,本案应由石家庄市裕华区或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陈英本人居住高新区,故提出以上申请,请法院依法移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英于2017年4月6日提交居住证明,证明其居住地为石家庄市高新区居住,并提交河北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