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张某某与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983号原告高某某,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吕某某,女。原告高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高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