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张某某与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983号原告高某某,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吕某某,女。原告高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高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