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成兰与韦廷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兰,韦廷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69号原告:孙成兰,女,1954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韦廷花,女,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兰与被告韦廷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兰撤回对被告韦廷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