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红顺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7行初42号原告陈红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负责人祁月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法制科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顺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