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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备战与康景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备战,康景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587号原告:康备战,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商水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霞,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康景兵,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家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红亮,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备战诉被告康景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康备战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备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备战负担。审��员袁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