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戈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981号原告: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88号。法定代表人:田家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杰,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朱戈飞,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戈飞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