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殿卿与宋亚峰、夏振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殿卿,宋亚峰,夏振民,夏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4号原告:薛殿卿,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宋亚峰,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夏振民,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夏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原告薛殿卿与被告宋亚峰、夏振民、夏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薛殿卿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殿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6.5元,由原告薛殿卿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博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