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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187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媛媛、卢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媛,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87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卢伟,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25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伟在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5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208.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张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