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德市福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德市福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初209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福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禾丰商业城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法定代表人:庄鸿武,总经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福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韦晓菁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