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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妮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妮,陈刚,朱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946号之一原告:杨妮,女,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陈刚,男,1971年11月30日生,住济南市。被告:朱名华,女,1973年10月20日生,住济南市。原告杨妮与被告陈刚、朱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妮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妮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妮负担。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颜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