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魏王庄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魏王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524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魏王庄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031030-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办事处魏王庄村。主要负责人:张秀武,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20110746693739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宝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娟,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魏王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贵全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