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小瑜与吴卫忠、黄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瑜,吴卫忠,黄红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414号之一原告黄小瑜,女,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吴卫忠,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红秀,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吴卫忠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瑜与被告吴卫忠、黄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瑜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元(原告已预交67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3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5720由原告黄小瑜负担。审 判 长 张标生助理审判员 胡建芳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