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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宇、郑秉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宇,郑秉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秉尧,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王宇因与被上诉人郑秉尧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2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