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常雪与白城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雪,白城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雪,女,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鹤鸣,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系常雪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杰,系吉林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医院。法定代表人宋险峰,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雪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5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