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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漆忠友与陈前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忠友,陈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漆忠友,男,生于1953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陈前平,男,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1)峨眉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漆忠友申请执行陈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12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陈前平在峨眉山市农商银行净水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现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