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孔某、刘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7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无业。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无业。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奎检公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刘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至12月14日,被告人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潍坊市奎文区某酒店长期租用707房间作为招嫖地点,指使被告人刘某通过该酒店前台获取男客人住宿信息用于招嫖,及在该酒店一楼大厅内负责望风。后被告人孔某与卖淫女约定嫖资分成比例,容留卖淫女玄某、薛某在该酒店707房间,根据被告人刘某获取的男客人住宿信息,利用酒店内线电话招揽嫖客,后到嫖客房间卖淫。2016年12月14日0时许,在该酒店806房间内,卖淫女薛某向嫖客单某卖淫一次;在该酒店615房间内,卖淫女玄某向嫖客王某卖淫一次,后上述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薛某、单某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刘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孔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孔某、刘某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至12月14日,被告人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潍坊市奎文区某酒店长期租用707房间作为招嫖地点,指使被告人刘某通过该酒店前台获取男客人住宿信息用于招嫖,并在该酒店一楼大厅内负责望风。被告人孔某与卖淫女约定嫖资分成比例,容留卖淫女玄某、薛某在该酒店707房间,根据被告人刘某获取的男客人住宿信息,利用酒店内线电话招揽嫖客,后到嫖客房间卖淫。2016年12月14日0时许,在该酒店806房间内,卖淫女薛某向嫖客单某卖淫一次;在该酒店615房间内,卖淫女玄某向嫖客王某卖淫一次,后上述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初,孔某让其去她那上班,其就去了某酒店707房间。这个按摩中心还有一个男的叫刘某,刘某平时坐在某饭店一楼的大厅内,由他为孔某提供男客人的住店信息,他还负责望风。这个按摩中心特服主要就是“口活”和“平活”,“口活”就是小姐用嘴含着客人的生殖器上下抽动,增加客人的性快感;“平活”就是由小姐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平活”300元一次,“平活”加“口活”500元一次。其卖淫的钱都交给老板,然后在下班时,再按照与老板事先约定好的五五分成结算。2016年12月13日20时左右,其到某酒店707房间上班,大约22点30分左右“小慧”说806和615房间有人要特殊服务,然后其就跟“小慧”一块到了806房间,男客人说让其留下,“小慧”就走了,男客人要了“口活”加“平活”一次500元的项目,其与男客人做完后,男客人给了500元,其拿着钱刚开门公安民警就来检查了。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3日21时50分左右,其去某酒店806房间住宿,大约22点30分左右电话响了,对方问需要特殊服务吗?其说好吧,过了一会儿,进来两个小姐,其留下一个,小姐说“口活”加“平活”一次是500元,其同意后,小姐给做了服务,其给了500元,刚开门民警就进来了。3、证人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自己通过某信息上的招聘广告去应聘的,当时老板孔某接待的其,并说了店里的项目跟分成情况。刘某平时坐在某饭店一楼的大厅内,由他为孔某提供男客人的住店信息,他还负责望风。其按摩中心特服主要是“口活”和“平活”,“口活”就是小姐用嘴含着客人的生殖器上下抽动;“平活”就是由小姐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平活”是300元一次,“平活”加“口活”是500元一次。其卖淫的钱都交给老板,在次日凌晨下班前老板按约定好的五五分成将费用结清。2016年12月13日20时左右,其去某饭店707房间上班,老板孔姐让其给每个房间打电话问需不需要“特服”,在22时30分左右,打电话到806和615房间时,两个男客人说需要服务,其把这事和孔姐汇报了,孔姐让其和“小雪”(薛某)出台去为这两个房间的客人提供服务,其和“小雪”先到了806房间,806房间的男客人选中了“小雪”,其自个去了615房间,进房间后男客人给了三百元,之后其与男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其穿好衣服准备离开时正好民警来检查了。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3日22时30分左右,其入住某酒店后,房间的座机响了,然后电话里一个女的问需不需要服务?其要了300元的特服。过了一会小姐来了,其先付给小姐300元,后其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小姐刚要离开房间时,民警正好到房间进行检查并发现了。(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4日0时许,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某酒店806房间、615房间、707房间进行检查,在806房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薛某、单某;在615房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玄某、王某;在707房间将孔某和刘某抓获。(三)书证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载明:孔某与薛某、玄某聊天记录中有“400包夜”、“500”、“我在615”、“300”等聊天记录,证实:孔某容留、介绍薛某、玄某卖淫的事实;刘某与玄某的聊天记录有“住宿图片”、“807刚上去”、“910刚上去”等内容,证实:被告人刘某给玄某发送客人住宿信息的事实。2、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卖淫女薛某处扣押人民币500元;从卖淫女玄某处扣押人民币300元。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玄某、薛某;嫖客单某、王某均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孔某、刘某被公安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当场抓获。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孔某、刘某的身份情况,均系成年人。6、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孔某、刘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孔某供述:2016年11月底,其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的某饭店707房间开设一间保健按摩中心。2016年12月初,其对刘某说弄了一个卖淫的小姐房,让他帮看看场子,还有就是坐在某饭店一楼的大厅内,与饭店前台联系,由他为其提供男客人的住店信息,并负责望风。其通过某信息招了一个叫“小慧”的姑娘,“小雪”是其以前就认识她,其让她来这里当卖淫小姐,大家一起挣钱。主要的服务项目有保健按摩以及特殊服务。特殊服务主要就是“口活”和“平活”,“口活”就是小姐用嘴含着客人的生殖器上下抽动;“平活”就是由小姐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平活”一次300元,“口活”加“平活”一次500元。小姐一般是到客人房间和客人当面谈服务项目,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后当面收取钱财,之后小姐再把钱交给其,次日凌晨小姐离开时其和小姐五五分成。2016年12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小雪”和“小慧”到了某饭店707房间,刘某为其提供了住店客人的信息,其安排“小慧”往有男客人的房间里打电话,在22时30分左右,小慧告诉其806、615房间的男客人需要小姐,其就让“小雪”和“小慧”去了。12月14日0时左右,公安民警突然带着“小雪”到了707房间,其才知道“小雪”为男客人提供性服务被抓了。2、被告人刘某供述:2016年12月初,孔某说她在某饭店弄了一个卖淫的小姐房,让其去帮她几天忙,帮她看看场子,由其与饭店前台联系弄出男客人的住店信息后发给孔某,由她安排人往男客人的房间里打电话,为需要特服的男客人提供性服务,孔某没说报酬的事,到现在也没给其钱。孔某一共容留了两个小姐卖淫,一个小姐叫“小雪”,一个叫“小慧”。孔某的这个店主要的服务项目有“保健按摩”以及“特殊服务”。“特殊服务”主要就是“口活”和“平活”。2016年12月13日从21时至22时30分左右,其到前台将今晚的住宿情况用手机拍照了两次,然后用“微信”将图片发给了孔某,由孔某安排“小慧”往有男客人的房间里打电话,然后由小姐到男客人住的房间提供服务。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刘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刘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人民陪审员  杜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