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范成科与倪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科,倪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209号原告:范成科,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倪志敏,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范成科与被告倪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范成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成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成科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