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兴茹、张乐等与天津开发区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茹,张乐,天津开发区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59号原告:王兴茹,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外运于家堡仓库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南疆远航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2号601、602室。法定代表人:李梦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石,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伏江,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茹、张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茹、张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