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三玲与周锐、刘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三玲,周锐,刘珍,武汉永创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77号原告:朱三玲。被告:周锐。被告:刘珍。被告:武汉永创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男,公司员工。原告朱三玲诉被告周锐、刘珍、武汉永创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朱三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三玲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