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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三玲与周锐、刘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三玲,周锐,刘珍,武汉永创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77号原告:朱三玲。被告:周锐。被告:刘珍。被告:武汉永创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男,公司员工。原告朱三玲诉被告周锐、刘珍、武汉永创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朱三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三玲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