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楠,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明、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0日20时9分,被告人李楠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大道时,与沿黄河大道由北向南古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古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古浩宇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楠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5.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古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事故认定书、信息查询单、鉴定检验报告单、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楠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止,共计8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