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赖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赖富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5564号原告:陈建华,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唐文胜,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被告:赖富昌,男,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赖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