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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97王超永与王作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作永,王超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作永,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永,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上诉人王作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王作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作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