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段文飞与严奇、严为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文飞,严奇,严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文飞,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薪,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奇,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为洪(系严奇的姐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吐鲁番市,公民身份号码:×××。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权,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文飞因与被上诉人严奇、严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6)新210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文飞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文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文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91元,减半收取为3045.5元,由上诉人段文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南 斐代理审判员 常昳华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保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