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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凤辉与李春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凤辉,李春歌,赵凤辉,李春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60号申请人:赵凤辉,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文城名苑小区。被申请人:李春歌,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秀河佳苑西侧。申请人赵凤辉于2017年5月12日因保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歌在孙吴县秀河佳苑西侧的平房一处,申请人赵凤辉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歌名下的在孙吴县秀河佳苑西侧的平房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0******号,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赵凤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