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李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李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1029民督20号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街。法定代表人:张金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聪民,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被申请人:王李平,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乡宁县双鹤乡。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王李平因养牛需要资金与我公司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王李平向我公司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月利率为11.25‰,按月结息,逾期按规定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王李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特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王李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李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申请费141.67元,由被申请人王李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百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