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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494李金东与王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东,王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494号原告:李金东,男,1988年3月28日生,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之俊,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在审理李金东诉王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晴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