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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9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瞿金林、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金林,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瞿金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江苏省通州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婷,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肖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瞿金林与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