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9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瞿金林、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金林,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瞿金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江苏省通州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婷,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肖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瞿金林与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