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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茂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茂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259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梅林春天住宅小区9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803089807。法定代表人:吴梦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茂钿,男,1938年5月27日出生,侗族,居民,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梅林春天小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茂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罗 军代理书记员  潘昱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