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5���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明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5刑初42号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明刚,男,1972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宣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明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郭明刚在宣恩县珠山镇卸甲坝村三组8号,翻窗进入黄某租住屋,在其卧室床边盗走香烟六条(其中:黄鹤楼软蓝香烟4条、黄鹤楼软雪之景香烟1条、哈德门精品香烟1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832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明刚当庭供认不讳,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宣恩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宣价(刑)认定字[2017]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被告人郭明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明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全部主动退赃,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明刚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