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詹云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云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28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云平,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释放,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云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詹云平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县巷,将自己驾驶的电动车停放在被害人林某经营的“棒棒糖童装店”门口时,遭到林某丈夫陈某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詹云平欲离开时再次和林某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詹云平与林某、陈某互殴。其间被告人詹云平摔倒在地造成膝盖受伤,站起来后用手里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向林某的鼻部打去,致使林某的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詹云平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云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詹云平在现场报案并等待处理,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其至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在庭审时能够认罪。归案后,被告人詹云平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8000元,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詹云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詹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证言,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荔法临)字[2016]1170、11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刑事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莆公荔(镇海)行罚决字(2016)00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云平因车辆停放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1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云平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云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捷强蔡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