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已巴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已巴,上蔡县公安局,赵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66号原告赵已巴,男,汉族,1954年11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第三人赵玲玲,女,汉族,1998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已巴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上蔡县公安局变更第三人赵玲玲户籍身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到2016年5月份之前原户口为准一案中,原告赵已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已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已巴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亚兰